大连贵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贵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2执3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贵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镇双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1187496664。
法定代表人:宋玉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惠,女,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129316382W。
法定代表人:兰图,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贵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辽029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一、给付大连贵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35553.82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给付大连贵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3020元。三、申请执行费64078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同日启动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叶辉
审判员  刘文帅
审判员  贾宏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