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民初483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大连贵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镇双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1187496664。
原告***与被告大连贵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被告已经私下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 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