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9776号
原告:上***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闵塔路999弄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光海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闽海路12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光海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上***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密封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密封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归 鸿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