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夏邑县自然资源局与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6民初389号
原告:***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栗园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60058720437。
法定代表人:何永峰,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献策,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58号创业大厦九层909-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780854B。
法定代表人:李伟航,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自然资源局与被告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然资源局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然资源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42元,减半收取11571元,由原告***自然资源局负担。
审判长  杨雷功
审判员  吕 朴
审判员  蒋昊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