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罗山县自然资源局、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521民初1653号
原告:罗山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罗山县灵山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21750703717E。
负责人:李世国,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波,男,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兵,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58号创业大厦9层909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780854B。
法定代表人:李委航,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罗山县自然资源局诉被告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3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山县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波、袁芳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0月签订的《罗山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项目(第三标段)合同书》(下称《合同书》);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60000元及拖期损失费5200000×50%×0.1%×215天=559000元,合计819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原告与河南四维测绘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书》,(甲方: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乙方:河南四维测绘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约定:(1)、由被告完成罗山县彭新镇、铁铺镇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细部测量、数据库建设及本标段成果汇总;(2)、标的总价款人民币520万元整;(3)、项目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并交甲方验收;(4)、费用支付方式:①当乙方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外业调查和内业处理,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20%;②当乙方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总价款的30%;③当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经省厅预检合格后,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总价款的50%;④当乙方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外业调查,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工程总价款的70%;⑤当乙方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并提交成果给汇总合库技术单位后,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工程总价款的80%;⑥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成果经省厅预检合格后,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总价款的90%;⑦当该项目全部结束,经省厅验收合格,并向甲方提交全部成果后,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总价款的100%。(5)、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或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赔偿预算项目价款的5%,人民币26万元,并归还甲方预付的全部项目款及当时银行贷款利息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调查成果时,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费按合同约定额预算工程款造价的0.1%计算.....;(6)、纠纷解决:...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累计向被告支付了合同价款的72.12%共计3750000元。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送达加快推进工作函,但是被告都置之不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望能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原告与河南四维测绘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罗山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项目(第三标段)合同书》一份。甲方为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乙方为河南四维测绘有限公司),其中甲乙双方约定:(1)、由被告完成罗山县彭新镇、铁铺镇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细部测量、数据库建设及本标段成果汇总;(2)、标的总价款人民币520万元整;(3)、项目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并交甲方验收;(4)、费用支付方式:①当乙方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外查业调查和内业处理,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20%;②当乙方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总价款的30%;③当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经省厅预检合格后,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总价款的50%;④当乙方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外业调查,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工程总价款的70%;⑤当乙方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并提交成果给汇总合库技术单位后,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工程总价款的80%;⑥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成果经省厅预检合格后,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总价款的90%;⑦当该项目全部结束,经省厅验收合格,并向甲方提交全部成果后,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总价款的100%;(5)、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乙方项目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或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赔偿预算项目价款的5%,人民币26万元,并归还甲方预付的全部项目款及当时银行贷款利息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调查成果时,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费按合同约定额预算工程款造价的0.1%计算.....;。合同签订后,被告将合同约定调查范围工作内容完成了罗山县彭新镇、铁铺镇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细部测量大部分完成。2017年12月8日,省级验收组对罗山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提出省级评审验收修改意见,2018年9月28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关于要求加强技术力量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整改进度的函,责令被告在2018年11月底完成其标段承担的罗山县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整改任务。因被告整改缓慢,原告又于2020年6月29日向被告送达关于加快推进整改工作的函和约谈通知书,责令被告重视整改工作,确保在2020年7月31日前提交整改后合格的最终成果资料。被告不积极履行整改事项,原告又于2021年3月4日向被告邮寄送达解除合同函,被告拒收。原告遂诉至本院。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共计3750000元。诉讼中,原告认可其亦未完全按照工程进度拨付项目款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罗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明主体资格;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河南四维测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罗山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项目(第三标段)合同书》;原告提供的支付合同费用明细;2018年1月16日、2018年6月14日、2018年9月26日“关于要求加强技术力量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函”及邮寄单、签收单;2020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关于加快推进整改工作的函”、“约谈通知书”、邮寄存根、被告签收单;原告向被告送达“解除合同函”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案中,原、被告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罗山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项目(第三标段)合同书》,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全面完成项目任务,在其收到整改通知后仍不全面履行整改任务,原告请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付。但其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60000元及拖期损失费5200000×50%×0.1%×215天=559000元,合计819000元,该请求系违约责任,因原告诉讼中认可其亦未完全按照工程进度拨付项目款项的情况,其亦存在违约的事实,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罗山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告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签订了《罗山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项目(第三标段)合同书》;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990元,由原告罗山县自然资源局、被告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59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祁怀志
审判员  陈长斌
审判员  王秀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