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柘城县自然资源局、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4民初6748号
原告:柘城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未来大道与上海路交叉口东北角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40058773896。
法定代表人:李伟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罡斗,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58号创业大厦9层909-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100706780854B。
法定代表人:李委航,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柘城县自然资源局诉被告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柘城县自然资源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柘城县自然资源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洪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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