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3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8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58号创业大厦9层909-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委航。
关于***与被执行人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郑经劳人仲案字{2020}38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3月2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5月7日四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4月1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有登记房产;
五、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对申请人尚未实现债权共计36731.97元(不含利息、延迟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