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29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经开)第二大街58号创业大厦9层909-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6780854。
法定代表人:李委航,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郑经劳人仲案字(2020)38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21年2月26日、2021年3月8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4月19日四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被执行人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六辆,现已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
三、2021年4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四、2021年3月9日,通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五、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4月1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本金96147.34元及相应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