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229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河南新四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58号创业大厦9层909-29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2月4日、2021年3月10日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3月1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对申请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谢玉龙
书记员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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