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民初2967号之二
原告:江苏索普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莱斯特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剑乔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剑,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索普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莱斯特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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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 凯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鞠恩春
书 记 员 黄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