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480号
原告:垦利区垦利街道浩雨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净化站路口向西5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21MA3UNTNP5E。
经营者:***,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被告:东营汇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庐山路1006号黄河三角洲大数据港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D61JC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垦利区垦利街道浩雨建材经销部与被告东营汇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垦利区垦利街道浩雨建材经销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垦利区垦利街道浩雨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