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执17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恒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欧洲花园米罗1C。
法定代表人:李国伟,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396400181C。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红星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05319497XD
本院在执行新疆恒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昌吉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民终2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210.00元,未执行标的4,16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21年5月7日、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23日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冻结银行、网络资金账账户1个冻结、扣款4160.00元并发放给申请人;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2021年5月7日通过昌吉市不动产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3、2021年8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恒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2021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新疆恒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财产查控和执行情况已向申请人反馈,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阿斯里别克
审 判 员 刘 玉 超
审 判 员 秦 明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峰
书 记 员 周 洪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