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65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联鑫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工业区37号。
被执行人: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一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联鑫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703执6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