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72执73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爱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涛,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倪朝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良,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7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截至2022年6月2日,被执行人已经将本金部分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22年6月7日,经双方协商同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永华
审 判 员 贺 岩
审 判 员 王宏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克寒
书 记 员 钟 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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