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港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92执恢8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43148X0。
法定代表人:倪朝晖,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港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920268301。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港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7]大仲字第461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一、支付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418571.72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鉴定费合计419935元。二、执行费80819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同日启动网络查询。
现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6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叶辉
审判员  刘文帅
审判员  孔晓斐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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