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91民初1157号
申请人: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樊卓,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倪朝晖,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等价值财产,并以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博
审 判 员  张雪冬
人民陪审员  常燕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陈雨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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