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91民初1157号之一
原告: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樊卓,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丞,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倪朝晖,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诉被告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8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博
审 判 员  张雪冬
人民陪审员  常燕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雨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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