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91民初115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樊卓,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丞,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倪朝晖,系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辽0791民初11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5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博
审 判 员  张雪冬
人民陪审员  常燕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雨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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