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石化有限公司、大连东方正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执恢83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600号3-9-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东方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过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台光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案亭镇华浦路1号1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石化有限公司、大连东方正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台光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6)辽0281民初645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大***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608640.9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5日始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大***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曰内给付原告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9063.34元。案件受理费100995元,鉴定费100000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202075元,由被告大***石化有限公司负担。2021年6月10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81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上海台光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1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追加大连东方正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8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到期未能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台光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至法院账户并发放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公积金、财付通帐户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查询线下调查后,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时 平 书 记 员 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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