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761号 申请人:***,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43148X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7190元(本金60,000元、利息27,190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4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7190元。 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窑湾港口专业支行2120××××6777_1账户存款8719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 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761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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