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漯河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汉唐药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1民初3353号
原告:漯河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汉江路与太白山路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贺广,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汉唐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汉唐药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漯河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汉唐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