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102民初3439号
原告漯河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源汇区汉江路与太白山路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杨献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漯河市冠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阴阳*镇二甲刘村。
法定代表人陈全起。
原告漯河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冠捷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漯河市冠捷建材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送达无法找到被告,经法院告知后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现在的确切住址、住所地或其他联系方式,导致法院无法核实被告的身份,构成起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漯河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0元,全额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杨景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