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芸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芸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得胜邻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执223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芸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石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毕成巨。

被执行人:大连得胜邻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28号-C。

法定代表人:徐文娟。

本院(2020)辽029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得胜邻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变卖被执行人大连得胜邻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收益、到期债权、投资权益;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大连得胜邻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清单另列)。

执行金额:本金19562595.09元,利息1704136.58元,案件受理费74067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2500元,鉴定费6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及对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夏明宇

审判员  王 琦

审判员  关国震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夏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