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芸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芸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得胜邻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1212号之二
申请人:大连芸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石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毕成巨,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得胜邻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28号-C。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芸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得胜邻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辽0291民初1212号民事裁定,于2020年5月1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银行存款(账号10×××93),现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该账户存款29301734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得胜邻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银行存款29301734元(账号10×××93)。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当事人应在上述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冻结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凤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燕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