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芸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芸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49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成荣,男,196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辽宁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姝婷,辽宁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芸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石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毕成巨。
被申请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石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钟福山。
第三人:大连万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鹏运家园13栋-1-5-1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荣与被告大连芸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大连万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辽0291民初49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芸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以300万元为限。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芸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