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桦业土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老木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桦业土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9民辖终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老木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建设路16号树熙大厦(南城科技大厦)13A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宏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韩,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桦业土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南路黄旗新村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玉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名,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容,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原审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黄斌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菀蓉,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景泰,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老木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桦业土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34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莞市老木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由于本案双方约定的管辖无效,因此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东莞市桦业土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不动产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东莞市老木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海晖
审判员  李远伦
审判员  王惠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