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克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罗田县克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彭泽县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30民初259号之二

原告:**县克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县凤山镇滨河路(天柱苑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343486364N。

法定代表人:雷治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宁,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龙城大道铭城尚品第6幢1单元6-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37XNMR22。

法定代表人:张福洋。

原告**县克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县克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克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非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