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30民初259号之二
原告:**县克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县凤山镇滨河路(天柱苑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343486364N。
法定代表人:雷治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宁,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龙城大道铭城尚品第6幢1单元6-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37XNMR22。
法定代表人:张福洋。
原告**县克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县克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克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非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