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30民初2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罗田县克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滨河路(天柱苑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343486364N。
法定代表人:雷治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宁,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龙城大道铭城尚品第6幢1单元6-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37XNMR22。
法定代表人:张福洋。
解除保全申请人罗田县克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赣0430民初259号民事裁定,本院已经冻结被申请人***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罗田县克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向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非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