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30执保12号
申请人:**县克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县凤山镇滨河路(天柱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343486364N。
法定代表人:雷治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宁,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龙城大道铭城尚品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37XNMR22。
法定代表人:张福洋。
申请人**县克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县克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楷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