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30686号
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孔秀虎,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
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与被告孔秀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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