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土三工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务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土三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91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务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国际企业中心第******。
法定代表人:余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土三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
申请执行人武汉务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土三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191民初6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土三工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务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土三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8,29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