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691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土三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253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49号国际创新产业基地十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的(2017)鄂0691民初2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襄阳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襄阳高新科技有限公司103000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军
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华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