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606执1443号
申请执行人:中土三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虹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河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土三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襄阳虹景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襄阳虹景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土三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施愉乐
审判员 杨大波
审判员 韩胜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