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土三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中土三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民初3200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告:**新,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枣阳市,现住枣阳市南城市。
被告:中土三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253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中土三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66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9日,被告中土三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将枣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及实验楼的水电工程分包给原告,被告**新系被告中土三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该工程于2019年5月5日已验收,被告**新于2019年1月29日出具欠条:“今欠到***做水电工程款肆万元整”,于2020年1月13日出具欠条:“今欠到***做水电工程款计31000元”,现尚欠66000元未付。原告多次讨要,二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付,原告只有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中土三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主体错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财产保全费680元,合计140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利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胜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