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安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永安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2民初1279号
原告:***,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永安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栏杆区英阿瓦提路13号辉煌大酒店11层1110室。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永安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计257.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启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