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沃机械南通有限公司

某某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诺沃机械南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4617号 原告:***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泖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诺沃机械南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双甸镇高前村**(工业园区**)div> 原告***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诺沃机械南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莹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