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

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与陵水英州新开施工队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9028民初683号

原告: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村文华中路27号之一A栋1-4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公司员工。

被告:陵水英州新开施工队,经营场所:陵水县英州镇岗山村一社四号路。

经营者:叶彬,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平江县住湖南省伍市××村。

原告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陵水英州新开施工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于2020年6月9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翁珍珍

人民陪审员  吴贵跃

人民陪审员  吉亚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蔡晓莹

书 记 员  王凯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