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奥鑫管业有限公司

成都奥鑫管业有限公司与钟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6执165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奥鑫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乡黄金路南口。
被执行人:钟全,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川0106民初7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28日受理成都奥鑫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钟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87916.28元及利息,执行费721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房产信息;保全的车辆暂时无法处置,银行余额小。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奥鑫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钟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阳宇航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千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