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海枣椰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山市海枣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海枣椰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10178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海枣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新平村平三6队宇、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3798799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山市海枣椰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浪网村益群路6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245354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海枣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海枣椰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计4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