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4761号
原告:中山市海枣椰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分别系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xxx。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哓,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海枣椰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