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02民初1340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华龙区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
被告:濮阳中原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濮阳市市辖区中原东路46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98230787N。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7月7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联系,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中原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濮阳市中原东路46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167563137。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原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濮阳中原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马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