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利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鑫利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2执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3年10月2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鹰潭市月湖区。
被执行人:武汉鑫利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保成路122号1栋1-2层。
本院在执行***与武汉鑫利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