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2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武汉鑫利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8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鑫利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工程款251,805.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共计20,354元,本案执行费3,98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鑫利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6,141.50元及相应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