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利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鑫利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6民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鑫利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宝成路122号1栋1-2层。组织机构代码:5720218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上诉人武汉鑫利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602民初359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鑫利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武汉两级法院主要围绕被上诉人***所提多支付工程款这一诉求进行审理,而对上诉人本案的诉讼请求即因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相应工程款48.4929元并未进行审理,上诉人这一诉讼请求不属于”一事不再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鑫利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诉讼称其与***于2013年5月26日补充签订了《鹰潭迎宾馆1#、2#、3#别墅楼风管合同》,对项目变更事项进行了约定。该证据在湖北省武汉市两级法院审理案件时双方均提交了该证据,法院对该证据也进行了质证、认证,对涉案工程量湖北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已完成工程价款为579892.5元。武汉鑫利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武汉鑫利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其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已完工工程量应为1405184元,***尚欠其工程款约600000元,二是认为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疏漏,部分已完工工程量及相应工程款未纳入鉴定范围。针对这两点,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明确阐述,驳回了武汉鑫利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综上,武汉鑫利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案诉求已经湖北省武汉市两级法院审理,其就此再向原审法院起诉,于法无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秋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