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迪欧爱普(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三维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1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滕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昭,天津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维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601。
法定代表人:金震,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三维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君
审判员胡君
审判员潘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洪靓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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