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迪欧爱普(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三维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6民初1013号
原告:迪欧爱普(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腾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昭,天津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维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601。
法定代表人:金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云,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莹,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迪欧爱普(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欧爱普公司)与被告北京三维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天地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迪欧爱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昭、被告三维天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云、吴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迪欧爱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被告解除《STARLIMS软件产品行业战略合同伙伴协议》的行为无效;2、要求三维天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合作关系。双方于2016年8月24日订立《STARLIMS软件产品行业战略合同伙伴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协议》)。原、被告均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将该协议涉及的STARLIMS软件产品,交付给案外人天津太山肿瘤医院(以下简称太山医院)使用。后,双方订立《补充协议》。2018年9月26日,被告无故向原告出具《律师函》,通知解除上述合同,理由为所签战略协议与此次争议所涉三个项目并没有直接联系,双方签订战略协议后一直未予履行。被告解除战略协议无事实法律依据,滥用解除权,亦会侵害到案外人合法利益,故原告在三个月异议期内向法院起诉。
三维天地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迪欧爱普公司的诉讼请求。1、原告所称的太山医院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并不属于《战略协议》约定的合作范围,与本案无关,战略协议并未履行。2、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战略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达成。原告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从未按照合同立项,从未提交过《行业合作伙伴报备表》、《行业合作伙伴营销计划》,未组建含有三名以上的STARLIMS产品认证系统工程师的技术队伍。被告向原告发出战略协议的解除通知,于2018年9月27日到达原告,双方战略协议已解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4日,迪欧爱普公司(乙方)与三维天地公司(甲方)签订《战略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STARLIMS产品区域性行业合作伙伴》。乙方在天津地区的天津市药品检验所、天津市武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天津医疗器械、出光润滑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市环境行业、保定市药品检验所项目代理销售甲方STARLIMS产品的销售和服务……2.4项目申报制。甲方对乙方的所代理的STARLIMS产品推广项目采用项目实名申报制管理。乙方有责任按照《行业合作伙伴项目报备表》的要求内容填写报告,报告完成后即时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指定专人负责协助乙方开展关STARLIMS产品相关工作。对于乙方提出的商务、技术支持或订货等工作需要,甲方提供的支持均以《行业合作伙伴项目报备表》的提交为前提……乙方责任。4.3营销计划书和项目管理档案。乙方有责任在每年3,6,9,12月的25日前,按照《行业合作伙伴营销计划》的内容,向甲方提交下一季度的营销计划书。4.4客户服务与技术支持。乙方有责任维持销售及技术认证的基本人数要求,组织建立自己的技术支持队伍,至少具备3人的“STARLIMS产品认证系统工程师”……5.协议的更新和终止。如果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2017年12月12日,迪欧爱普公司参加太山医院LIMS实验室管理系统招投标。三维天地公司作为制造厂家向迪欧爱普公司出具授权书,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授权期限为2017年11月28日-2018年5月28日。2018年3月,迪欧爱普公司(甲方)与三维天地公司(乙方)签订《天津太山肿瘤医院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销售与服务合同》,乙方向甲方销售【SW-LIMSV11】软件产品,并在该软件基础上为甲方提供服务,合同总价款为80万元,预付款支付合同金额的30%货款;全部安装到位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60%的货款;验收合格1年后,支付10%货款。2018年3月16日,迪欧爱普公司支付三维天地公司24万元。后,迪欧爱普公司(甲方)与三维天地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与最终用户太山医院进行实验室管理信息管理软件项目二期实施时,增加乙方实施价款人民币10万元。天津太山肿瘤医院《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销售与服务合同》中所使用的产品为STARLIMS。该补充协议第6条约定:本协议作为以下三份合同(以下称“原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管理信息管理软件销售与服务合同】、【滨海新区环境监测与预警体系项目实验室管理信息管理软件销售与服务合同】、【天津太山肿瘤医院实验室管理信息管理软件销售与服务合同】。2018年9月26日,三维天地公司通过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向迪欧爱普公司发送《律师函》,该函于次日到达。律师函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战略协议。
本院认为:迪欧爱普公司与三维天地公司签订《战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项下内容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迪欧爱普公司销售太山医院产品是否属于履行《战略协议》内容。从签订《战略协议》约定内容来看,迪欧爱普公司在天津地区的天津市药品检验所、天津市武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天津医疗器械、出光润滑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市环境行业、保定市药品检验所项目代理销售三维天地公司STARLIMS产品的销售和服务,迪欧爱普公司的所主张战略协议业务范围应在三维天地公司对其授权范围内,并不包含太山医院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销售与服务合同。从《补充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系对《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管理信息管理软件销售与服务合同》、《滨海新区环境监测与预警体系项目实验室管理信息管理软件销售与服务合同》、《天津太山肿瘤医院实验室管理信息管理软件销售与服务合同》三份原合同的补充,并不包括《战略协议》。虽然将太山医院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变更为STARLIMS,并支付了合同预付款,但该合作项目的履行并非基于《战略协议》授权的延伸或补充,亦未按照《战略协议》约定流程推进,而是迪欧爱普公司与三维天地公司就该项目独立订立的新的合同。现三维天地公司主张迪欧爱普公司未履行《战略协议》,迪欧爱普公司未提交除太山医院相应项目以外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自2016年8月24日《战略协议》签订以来,迪欧爱普公司并未在战略协议框架内销售STARLIMS产品,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建立项目报备、制定销售计划,组建技术维护团队的合同义务。根据《战略协议》约定,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迪欧爱普公司未履行《战略协议》义务,故三维天地公司向其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战略协议》有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迪欧爱普(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迪欧爱普(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赵旭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