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民辖终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维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601。
法定代表人:金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迪欧爱普(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4号天发科技园6-2-602。
法定代表人:滕杰,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三维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迪欧某(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1民初110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目前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12号楼,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作为乙方与被上诉人作为甲方签订的《天津太山肿瘤医院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销售与服务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协议条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甲方地址为天津市西青区新科道新科园11-1,结合甲方即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交纳房租的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认定甲方所在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炳正
审 判 员 史军锋
审 判 员 张 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红星
书 记 员 黄 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