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迪欧爱普(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迪欧爱普(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4号天发科技园6号楼2门6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滕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昭,天津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冰,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601。

法定代表人:金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秀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邓小文,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鸿博,女,该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迪欧爱普(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9)津03知民初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迪欧爱普(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迪欧爱普(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迪欧爱普(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迪欧爱普(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原晓爽

审判员  孔立明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