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艺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恒艺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桐梓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民特583号 申请人:恒艺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数字经济产业园4号楼0805、08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箭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箭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桐梓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恒艺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桐梓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艺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申请人恒艺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桐梓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8.7条的仲裁协议有效。事实和理由:2020年,申请人恒艺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桐梓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书面方式订立仲裁协议,约定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8.7条,内容为: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贵阳市官山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2020年,申请人恒艺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桐梓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业务合作,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中《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发生纠纷写明由贵阳市观山湖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8.7条,将贵阳市观山湖区错写成贵阳市官山区。事实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及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双方一致同意纠纷由贵阳仲裁委仲裁。只是因订立合同时发生笔误,而将贵阳市观山湖区错写成贵阳市官山区。因贵阳市没有官山区,只有观山湖区,且贵阳市内仅有贵阳仲裁委一家仲裁机构,应当认定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由贵阳仲裁委仲裁。因此,该条真实意思是将双方发生争议约定为贵阳仲裁委员会管辖,请求法院确认该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由贵阳仲裁委仲裁。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上述请求。 贵州桐梓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发表意见,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贵州桐梓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恒艺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贵州桐梓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恒艺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园二期项目进行规划与设计,该合同中明确该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贵阳市官山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贵州桐梓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恒艺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园二期项目进行地勘钻探公司,该合同中明确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本院认为,申请人恒艺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确认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仲裁条款有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向本院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之证据,亦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并无通过司法程序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必要性,就此并无诉的利益。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有效之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恒艺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恒艺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