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武重工有限公司

**重工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2民初379号
原告:**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太白大道1889号。
法定代表人:朱庆民,系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和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解佳飞,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工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金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付瑶
书记员李爽